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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根据《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收集、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丢弃、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,或者混合收集、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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